1、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30日内接受审验。
2、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发生交通死亡事故承担同等以上责任、驾驶证未被吊销的,应当在发生事故的记分周期结束后30日内接受审验。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申请人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注:属于申请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5、白底免冠正面彩色近照3张和相片质量检测回执
1、申请人准备材料
2、车管所审验材料
3、申请人教育学习
4、办结
泉州市车管所
办公地址: 泉州市三零八省道附近
服务热线: 0595-86760003
上班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办理费用
驾驶证工本费:10元